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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4********,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榆中县********无业。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7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榆中县城陇鑫大酒店门口时被榆中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乙醇)含量为88.4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44mg/100ml,非大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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