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世纪福园二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远波,贵州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贵C2****小型轿车,从吉他广场往老车站方向行驶,当日23时54分,正安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行为,但陈松酒精含量低,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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