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国际**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邓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融府天地土司八大碗吃饭,因需要开车邓某某和王某某二人未饮酒,陈某某和马某某、陈某某每人喝了一两多白酒,当晚10时30分左右,五人吃完饭后离开。陈某某和邓某某走到融府天地地下停车场开车,因邓某某驾驶技术较差,便让陈某某将车开出地下停车场再由邓某某驾驶,陈某某将车开离地下停车场五米左右的道路上即被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毕节市七星关区关爱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1.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醉酒程度较轻,醉酒后仅打算将车开出地下停车场交由他人驾驶,在开离地下停车场五米左右的道路上即被查获,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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