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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1〕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贵FVA***号小型轿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区何官屯镇后箐村柳家柱峰山庄往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方向行驶,22时30分许行驶至六洞桥加油站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5mg/100mI,民警随后将陈某某带至毕节市七星关区关爱医院抽血送检。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无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醉酒程度较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时间、路段不属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亦不属人员密集区域,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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