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二部刑不诉〔2020〕11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 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9********,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温岭市人,住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浙JR8****号小型轿车,途经温岭市滨海镇镇靖村福景园艺旁路段,与颜某某驾驶的台州******号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颜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他人报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现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颜某某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接警单、情况说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单、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