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45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冷水滩区珍珠路与湖塘路路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赶到现场处理事故的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凤凰园大队执勤民警发现陈某某有醉酒驾驶的嫌疑。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70mg/100ml。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血样提取表、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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