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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苏NV****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京江北新区浦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团结路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0.8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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