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87********,苗族,高中文化,如皋市**街道**卫浴技术员,户籍地址湖南省泸溪县**乡**村**组,住如皋市**街道**路**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12月25日20时许,饮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F5****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如城街道文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海阳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某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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