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晚22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非营运车辆苏NL****栏板低速货车,途经泗阳县众兴镇多处路段,沿泗阳县众兴镇迎宾大道行驶至泗阳县船闸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驾驶证材料、户籍信息材料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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