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9月15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G0****小型轿车经灌云县伊山镇兴农路、幸福大道、胜利路行驶,当其左转沿伊山路由南向北至双桥南侧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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