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睢宁县**镇**村村支部书记,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CW****小型面包车,沿睢宁县占李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占李线-9K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9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