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苏州市相城区**湾**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9****轿车,沿本市相城区相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春申湖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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