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二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镇**村**组,现住沈阳市**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辽A****L号牌奥迪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街**村**路口附近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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