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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沐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62********,汉族,小学文化,住沐川县**镇**村**组**号,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搭乘李某某、何某甲、何某乙、邹某某、汤某某)从沐川县幸福乡杨柳村六组往沐卷路方向行驶,13时34分,当该车行驶至沐川至卷桥7公里890米下坡时车辆侧翻,造成陈某某、李某某、何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1月05日沐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何某甲、何某乙、邹某某、汤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3.6mg/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沐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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