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勉县**镇**村**号,现住保定市博野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牌照为陕******白色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保定市朝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沟头村北侧铁道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5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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