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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胡同****号,务农。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5时许,陈某某驾驶小型机动车号牌为冀A*****行驶至元氏县107四连庄道口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元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3.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送检血样受理回执,驾驶证查询信息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现场笔录,户籍证明;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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