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1********,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产业区**厂宿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张家口市**厂宿舍喝酒。当日21时50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棕色江淮轿车(车牌号:鲁H5****)搭载孟某某从**厂驶出,沿孔沈路进入西环,行驶至盛华西大街匝道时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3.90ml/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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