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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乡**村,现住河北省无极县**乡**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冀A****8小型轿车行驶至果王线10公里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为醉酒。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93.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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