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1972年**月**日出生,男,居民身份证:1330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住深州市**镇**大街109号。2020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线**池段时被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80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