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栾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3时58分,栾城区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称:有人手机丢失,报警求助,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系陈某某报警手机丢失,因为所处位置位于**乡**村地里,位置比较偏僻,警察找不到现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与朋友赵某某一起去接警察,造成酒后驾车,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血液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1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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