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01970********,汉族,大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与南三环交口北行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身份查询信息、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证明,悔过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且查获时配合交警工作;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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