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19〕5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78********,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循环化工园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7日20时48分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南二环东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街交口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呼气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26.01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无从重情节,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陈某某不起诉(相对)。
综上,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陈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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