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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街**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山海关老火车站门前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情况,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1.9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到案。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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