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3********,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01分,陈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行唐县颍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开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26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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