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1〕Z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镇**村人,现住本村,无业。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冀TT****号小型轿车,沿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兴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被衡水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送检的陈某某的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7.75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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