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1〕Z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现住本村,无业。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冀TT****号小型轿车,沿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兴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被衡水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送检的陈某某的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7.75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