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6********,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镇**社区**组**号附**号,住河北省黄骅市**小区施工地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6日21时19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黄骅市**农场**公路与**街交叉口西3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6.4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户籍信息;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综上,本部门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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