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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小区,政协委员,大专毕业后从事个体经营至今。于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12日由孟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21时50分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孟津县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73毫克/100毫升。2019年12月07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毫克/100毫升,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豫金剑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号鉴定 ;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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