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W****号小型轿车途经三门县浦坝港镇浬浦街时,因驾车时未确保安全,撞上停在路边的两辆越野车,被三门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后经血液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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