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12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323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乐清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苏FS****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柳市镇柳江南路大新村路段时,被设卡交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