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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38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51989********,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贵州省麻江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晚,被不起诉陈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32.0mg/100ml)驾驶贵H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建德市梅城镇黄栗坪开发区新华联超市出发,沿城顾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梅城镇顾家路8号路段(道济烧烤店附近)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

被不起诉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执法照片及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楼某某、唐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2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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