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二部刑不诉〔2020〕2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5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苑**幢**单元**室,住杭州市拱墅区**苑**幢**单元**室,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经理。2011年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下城区交警大队暂扣驾驶证三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A****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自本市拱墅区**公寓出发,途径秉祥巷、赵伍路、大关路等。当日20时50分许,当其驾车沿大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关苑路口西侧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民警带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液,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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