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甘肃省**县**镇**村**组**号,案发前住浙江省松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M8****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21时52分许途经松阳县城**路**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随后其被带至松阳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不起诉决定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