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37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乡**村**。2007年3月26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6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9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AZD****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徐七线桐庐县横村镇横村二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精含量为93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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