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二部刑不诉〔2020〕12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3108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转取保外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4日3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浙J7****号小型轿车,途经温岭市箬横镇**号前路口,与李某某驾驶的豫C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随即报警,后又弃车回家让其妻王某某一起去现场顶替其犯罪,民警至现场调查时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并抽取了血样,陈某某未承认本人酒驾事实。10月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温岭市交通警察大队箬横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单、抽血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车辆照片;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证据清单与道路驾驶车辆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