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二部刑不诉〔2020〕98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4********,汉族,无职业,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路**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8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J****小型轿车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双凤北路开往鹿城区**路**号,行经瓯海区温瑞大道铁路桥下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民警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后,随即被带到温州市瓯海区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说明、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视频监控、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