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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24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4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新昌县**街道**村**号,住浙江省新昌县**街道**路**号2009年10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2013年8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被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12元的处罚。2014年3月25日,因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2014年3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712元的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DL6****小型轿车,从新昌县七星街道六谷食府出发驶往南明街道江南南路方向。零时30分许,途经新昌县鼓山中路石城路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值为147mg/100ml。同日提取其血样,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ml。

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传唤归案。归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刑事处罚。同日,陈某某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材料等书证,有呼出气体酒精测试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提取血样登表、监控录像,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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