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市**路46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驾驶浙C*****小型轿车从龙港市柳南路往柳东路方向行驶。当日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辆途经龙港市柳东路37号前路段时,碰撞停放在道路右侧的浙C*****小型轿车、浙C*****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呼气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专用凭证、保险单、户籍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在逃人员信息核查记录、机动车被盗抢情况核查记录、饮酒驾驶核查记录、前科劣迹核查记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和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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