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19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三亚**供水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街,现住三亚市吉阳区**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建设街附近的朋友家中吃饭饮酒,其间其饮用了啤酒,22时许饮酒结束,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B****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从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沿解放路往明珠广场方向行驶,23时37分许其途经三亚市天涯区明珠广场对面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郑如翔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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