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9时许,陈某某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的朋友许某某家里吃晚饭,吃饭时陈某某喝了一杯米酒。当晚20时30分许,陈某某吃完饭后驾驶琼C6****号二轮摩托车去接自己的孩子,而后行驶至临高县**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8.5mg/100m1。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90mg/100ml,陈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无抗拒检查、逃跑等情节,没有造成损失和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扣押的二轮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宁宁
检察官助理:卢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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