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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现住海南省临高县**糖厂廉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9时许,陈某某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的朋友许某某家里吃晚饭,吃饭时陈某某喝了一杯米酒。当晚20时30分许,陈某某吃完饭后驾驶琼C6****号二轮摩托车去接自己的孩子,而后行驶至临高县**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8.5mg/100m1。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90mg/100ml,陈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无抗拒检查、逃跑等情节,没有造成损失和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扣押的二轮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察 官:王宁宁        

检察官助理:卢冬霞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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