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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江检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73********,黎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海南省昌江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琼D*****号二轮摩托车,由**镇方向沿**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昌江中学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9mg/100ml,随即被执勤民警传唤至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陈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抽血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陈 旭

书 记 员:吉承高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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