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琼D*****号二轮摩托车,由**镇方向沿**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昌江中学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9mg/100ml,随即被执勤民警传唤至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陈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抽血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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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陈 旭
书 记 员:吉承高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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