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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73********,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南路**号**小区**大厦**座**F**,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道**小区**栋**房,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独自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六东路一家大排档吃饭喝酒,期间陈某某喝了一些啤酒,21时许陈某某独自驾驶琼AO****越野车出来,因犯困就驾车到附近的**大酒店停车场休息,在进入**大酒店停车场找车位准备停放时剐蹭到停车场内的琼BG****小轿车,之后陈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执勤交警接警后赶到现场,民警发现琼AO****驾驶员陈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便将其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取血样并聘请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陈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210mg/100ml。案发后陈某某对被剐蹭的车辆车主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已经将车辆驶离公共交通道路进入停车场准备停放,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王宇翔

书记员:陈曼萍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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