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屯昌县人,住屯昌县**镇**居委会**街**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路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琼C1****小型轿车到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镇圆通快递出租屋与朋友李某某吃饭喝酒。次日00时30分许,陈某某酒后独自驾驶琼C1****小型轿车从桂林洋镇圆通快递停车位出发。途经桂林大道、白驹大道、国兴大道、南大桥、海秀东路,当其驾车行驶至龙华区海秀东路彩虹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27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陈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由医护人员进行抽取血样,经鉴定,证实其血样酒精含量浓度为1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检察官助理:戴冰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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