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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学校职工宿舍,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出租屋,自由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包厢和朋友何某某等十一个人吃饭喝酒,期间陈某某喝了四两红酒。次日0时许,喝完酒后,陈某某独自驾驶琼A8****号小型客车离开海口市琼山区**路准备回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出租屋,途经**路、**路、**路。当日0时18分许,陈某某行驶到海口市琼山区****路段时,有交警拦车检查,便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遂将其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取样,检验酒精含量,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样的酒精含量浓度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张炳妃

                              2020年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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