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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海南**家电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号,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小区****室。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朋友钟某某等四人在海口市美兰区**路的**烧烤串城一起吃饭,期间陈某某喝了洋酒。同日21时30分许,陈某某酒后独自驾驶琼AP****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回家。22时许陈某某开车途径海甸五西路的时候被交警执勤检查,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酒精浓度为101mg/100ml。随后执勤交警依法将陈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经鉴定,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浓度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郭益玲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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