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海南**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现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广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凌晨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琼A0****小客车从龙华区国贸路“金凰KTV”停车场离开,途经国贸路、金州路、金龙路、龙华路,当其驾车行驶至龙华区龙华路星海城市广场路段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陈某某有酒驾嫌疑,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88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陈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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