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晚,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路八仙街路段开展酒驾查缉行动,21时18分,执勤民警依法对一辆皖D*****号小型轿车检查时发现驾驶人陈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随即将其带至淮南市**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19年1月22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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