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0时20分许,潘集交警大队民警在潘集区**路段执勤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皖D*****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该路段,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9mg/100ml,大于80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医院专业医务人员抽取陈某某血样三份,一份交由潘集交警大队保管,两份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1月9日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1.92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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