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4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0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B****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光明区公常路楼村加油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9.93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