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新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批准,于2020年2月2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R****号小型轿车沿S114线从阳山往清远方向行驶,行驶至S114线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迳口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禾云中队执勤民警查获,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7mg/100ml,被带至禾云镇卫生院抽取血样。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从陈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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