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27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7********,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温州**学校职工,共产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潘靖静,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9时10分许,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浙CK****的小型轿车行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瓯海大道南侧主道建中街上匝道口以东路段时,碰撞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浙CF****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孙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交通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处理。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孙某某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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