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白杨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0时55分,被不起诉人陈**酒后驾驶无牌小型汽车,沿本市高新区新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白杨村道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9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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